时间:2022/11/2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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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甘执悬28号

本院执行王发仁与任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建勋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王发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建勋,男,汉族,年1月12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42501,住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南大街66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建勋藏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赏举报人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赏。

未履行标的:.00元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

联系人:蔺法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甘执悬29号

本院执行师文龙与汪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志刚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师文龙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汪志刚,男,汉族,年5月5日生,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42605,住甘肃省渭源县莲峰镇下街村四社。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汪志刚藏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赏举报人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赏。

未履行标的:.00元。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

联系人:石法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甘执悬30号

本院执行汪爱平与张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大庆规避执行,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汪爱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大庆,男,汉族,年3月3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42503,住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春家巷财政楼3单元室。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大庆藏匿住处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赏举报人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赏。

未履行标的:.00元。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

联系人:杨法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来源:陇西县人民法院

作者/来源:中国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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